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强,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6月8日

开庭日期2021年6月10日

指控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余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余强已签字具结,且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2020年11月20日20时50分,被告人余强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建南路口50米处,被执勤的交警拦截检查。交警现场对余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遂带余强到象州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余强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55.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归案后,余强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余强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2000元。

判决理由被告人余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余强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余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余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余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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