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柳河镇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宝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洪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河县自然资源局职员。 被执行人:柳河县北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县柳河镇包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宋俊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柳河县北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河县北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履行(2020)吉0524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柳河县自然资源局缴纳罚款17476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柳河县北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被执行人柳河县北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云鹏 审判员  庄国峰 审判员  李海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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