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维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王兵兵,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10216XXXX,汉族,住敦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维丽与王兵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为本院(2021)吉7504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学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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