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国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05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马国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4063.32元及利息、滞纳费、律师费。因马国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马国君名下网络资金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马国君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扣押无法处置,未执行到案款,暂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国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王廷印 审判员 韩凤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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