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安某某安某某。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职业,住址不祥白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安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安某某安某某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白某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安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白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白某某的送达地址或者是否确切存在此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安某某安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晓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强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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