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索明关,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执行人:李光月,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5民初2210号判决,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光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光月被告支付原告30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光月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五里川支行的账户000000261297909458890001存款3820.58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