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金朋,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芳,翼城县王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翼城县翔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南梁镇涧峡村。
法定代表人:姜新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金民,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金朋与被告翼城县翔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金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姜金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查明被告翼城县翔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现有原告的股份为原告新投入的资金,与被告孙金民同原告解除合伙时所欠原告的76000元不是同一笔资金。二、请求判令被告孙金民支付原告退伙资金76000元,并由被告孙金民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三、由被告孙金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无法向被告翼城县翔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金民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金朋对被告翼城县翔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孙金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