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真理街5栋。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山,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晓玉****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告王晓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红星美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