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晓庆,男,****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芸,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蓝明春,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薇薇,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庆与被告蓝明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晓庆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被告蓝明春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撤回对被告蓝明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晓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免予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