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月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豆罗镇******。
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逯家庄九源新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月蓉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的(2019)晋0902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月蓉保证金130000元及利润8000元,案件受理费32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执行工作: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6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晋H41136五菱牌汽车一辆,有车牌号为晋H1D604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有车牌号为晋H96625的五菱牌汽车一辆,有车牌号为晋H78171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未实际控制,无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该中心无被执行人住房登记记录。
4、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作出限制消费令又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马月蓉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唐虎便利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