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学,女,与原告系继母子关系。 被告:王兴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庆市大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欢与被告王兴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欢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欢撤回对被告王兴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欢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继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玉焕 书记员李雪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