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某,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顾某与被告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