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校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世翔、张振江,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卓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东召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孟红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赵娜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原审被告:陈延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校凯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卓航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娜娜、陈延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6日作出(2019)冀04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校凯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再审申请人李校凯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恩有 审判员 聂亚磊 审判员 陈建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