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1227号交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2539473。 主要负责人:韩玉明。 被执行人:李爱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爱华信用卡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7395、1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爱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丽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