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文昌亿利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新达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依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9005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某某、曾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文昌亿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昌亿利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以及未付款项本金的利息(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2%/月计算),并应向亿利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1700元。 因被执行人郑某某、曾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昌亿利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登记立案,案号为(2020)琼9005执2271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但,本案的执行费用35617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应依法追缴。现发现被执行人曾某某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应依法予以扣划。同时,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履行完毕,属于和解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曾某某开户在招商银行海口国贸支行账户(账号:6214********)内的存款35617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二、终结(2020)琼9005执2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华伦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李志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