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潍坊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工业路西十里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倩倩,山东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潍坊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潍坊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冀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