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晓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73010Q。 法定代表人:康林海,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晓花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晓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保全价值:939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晓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 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于晓花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