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田永胜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吉亚乡艾里玛塔木村(中昆物流园内钢材市场2-9号)。
法定代表人:董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和田永胜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
被告:和田天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高新农业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和田永胜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天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于2021年6月21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和田永胜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出庭的自然人代理人王宝江不是该公司员工,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不能参加本次诉讼,视为原告和田永胜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和田永胜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178.82元,减半收取计18089.41元,由原告和田永胜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代 先 莉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丽妮尕尔阿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