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起诉人琼海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博鳌镇南群路。
法定代表人:王应余。
委托代理人:郭仟壹,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琼海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诉浙江瑞林光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阮开丰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4820元等。
原告诉称 起诉人琼海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起诉人经被告二介绍做工程的劳务分包,承揽工程的亮化工程,2018年9月被告二告知起诉人被告一在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承包椰林大桥的灯光亮化工程,被告二发给起诉人大桥的设计图纸,起诉人接受了被告的审计价格,2018年9月28日进场施工,2018年10月9日因被告一的原因,被告二要求起诉人停工,2019年11月被告二通知起诉人该项目停工,要求拆除所施工的电缆灯具等,后被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为65220元,起诉人不同意,被告一直未付,故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双方的合同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类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因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对琼海泓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