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丁家庄村军地村。
法定代表人刘进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慧明,山西尧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及法律文书山西省兴县。
委托代理人刘伟,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豁口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全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