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邓连军,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鄂28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连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8年9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于2021年3月24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邓连军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邓连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减去余刑。
请求情况
湖北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邓连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得了三个表扬,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距上次减刑已过一年,符合减刑基本条件,因身患疾病,减刑幅度予以从宽掌握,恩施监狱提请对其减去余刑并无不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连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2018年3月23日缴纳罚金5000元。另查明,罪犯邓连军于2021年3月16日被恩施州中心医院确诊为左舌高-中分化鳞状细胞癌。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恩施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罚没款缴纳情况的有关凭证、恩施州中心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连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身患严重疾病,减刑幅度可以从宽掌握。恩施监狱提请对其减去余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邓连军的刑罚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