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兴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执行人:胡玉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王连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杜兴顺、胡玉勇申请执行王连秀其他案由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2.查封张荣恭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3.查封焦作市乾博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焦作市高新区西侧房产,山阳区迎宾路高新区迎宾路西侧土地两块(2021.6.9-2024.6.8);4.查封张荣恭持有的焦作鑫联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2021.6.18-2024.6.17);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 六、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相关规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