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宫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郭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宫春华与被告郭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宫春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宫春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