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蒲小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郑国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蒲小艳与被告郑国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蒲小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蒲小艳负担,交纳本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智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蔡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