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恩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许上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恩贵与被告许上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恩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上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恩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结欠货款433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前连续多次向原告购买多种类型、规格的不锈钢装饰制品,货款已付还部分。2019年1月3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43369元并立下欠条交原告存执。后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讨,被告拒不接听。
被告辩称
被告许上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31日,被告许上维立下欠条确认结欠许其敏货款43369元。2020年1月20日,原告许恩贵持上述欠条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法庭审理中,原告承认被告立下欠条后通过微信支付方式付还原告货款500元,至今尚欠货款42869元。
另查明,原告许恩贵所在的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安二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书,证实许恩贵常用名许其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869元,至今未付,其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欠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上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许恩贵货款428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许恩贵负担6元,被告许上维负担436元。被告许上维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表示同意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