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覃田(曾用名:覃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住南宁市邕宁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1年9月7日 开庭日期2021年9月24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北银检刑诉〔202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田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覃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覃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查明事实2021年1月中旬,被告人覃田伙同唐程(在逃)去到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斯得街6号1栋1单元4楼1号,由覃田把风,唐程经开锁进入该房后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李雪的1条黄金项链、2枚戒指等物品,后二人返还南宁市销赃。经认定,被盗的黄金项链(3.77克,含金量999.9‰)价值人民币1443.91元。 经认定,被盗的其余物品因提交认定参数不详,无法估价。 本院意见被告人覃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田因犯盗窃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盗窃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一、被告人覃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覃田退赔被害人李雪经济损失1443.91元及2枚戒指。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 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严碧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建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