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韩甲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黄文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甲友与被告黄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甲友撤回起诉。 -2-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