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芮,安徽信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亳州市兄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杜仲路碧桂园平侯府28号楼301-309(唱吧麦颂量贩式KTV)。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亳州市兄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840.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