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学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逮捕,同日由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分局执行。2018年8月28日麻山区人民法院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德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被麻山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日被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分局执行。2018年8月28日麻山区人民法院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麻检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在鸡西市麻山区秋某歌厅唱歌时,同被害人张某5发生口角,双方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尹学成倒地,王某1遂骑在尹学成身上用拳头打尹学成面部,尹学成被打后,用手中的半截啤酒瓶子向被害人王某1的左脸戳了数下,此时被告人刘德会上来,在王某1的身后向王某1的头部打了几拳,然后双方被在场的人员拉开。经鉴定,王某1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被告辩称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尹学成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德会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晚21时许,西麻山秋某歌厅在播放迪斯高舞曲时尹学成等人与张某5等人均在台上各自成一圈跳舞,张某5没有在自己熟悉的朋友中跳舞,而是加入尹学成的行列,因互不相识,尹学成用胳膊拐、身体挡等方式想要将张某5撵出自己的舞圈,但张某5却在身后搂住尹学成继续跳舞,张某5又怼了尹学成胸部一下,引起尹学成不满,尹学成回怼张某5,继而引发双方用拳头互殴,刘德会与张某3看到后为帮助尹学成随继加入共同殴打张某5,王某1看到后为帮助其哥张某5继而加入与尹学成互殴,尹学成与张某3朝王某1面部打了几拳,将王某1一颗门牙打掉一半。双方被拉开后,尹学成等人被拉至歌厅门口,张某5等人在歌厅的中间,尹学成与张某5对骂,张某5要冲出再与尹学成互殴时被王某2劝阻,尹学成拿起空啤酒瓶子朝张某5头部打,崔某,4为阻拦尹学成被尹学成甩倒将右大臂划伤,张某3将张某5摁倒,张某5用手中的空啤酒瓶子打张某3的头部,杨某4为阻止张某5打其丈夫张某3,拿起空啤酒瓶子朝张某5头部打。王某1拿空啤酒瓶子打尹学成,刘德会见状用拳头打了王某1一拳,王某1用手中空啤酒瓶子打了刘德会头部后将尹学成摁倒在地上,用拳头打尹学成,尹学成被压在地上,右手里握着剩下的半拉啤酒瓶子嘴,朝王某1的左脸上戳了五六下,双方被劝开。经鉴定,王某1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到案的事实和经过。 2、户籍证明、刘德会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状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3、麻山区公安分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证实: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依法提取对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故意伤害案2017年9月16日秋某歌厅内外摄像头、麻山区技防摄像头的案发现场录像的过程。 4、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尹学成、刘德会在东麻山派出所居住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11份。证实:案发现场原始方位及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的事实和经过。 三、鉴定意见 1.鸡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254号)鉴定意见为王某1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2、鸡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256号)鉴定意见为刘德会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3、鸡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253号)鉴定意见为尹学成损伤属轻伤一级。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257号)鉴定意见为崔某,4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4证言。高某,4系秋某歌厅的业主。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8点半多钟,土顶子村的穿白衬衫的男的(尹学成)和麻山村一个小个男的(张某5)打在一起,接着土顶子村的三、四个男人帮忙打小个男人,东麻山的大胖子(王某1)也上来帮忙打。被人拉开后穿白衬衫的(尹学成)拿啤酒瓶打在小个子(张某5)的头上,之后大胖子(王某1)上来打,把尹学成摁在身下打,也有人打大胖子的头,他们都站起来后,我看见大胖子的头上都是血。土顶子的几个人被推出门外,大胖子和小个子一人拿一个啤酒瓶子追出去,我听到他们又打起来。 2、证人崔某,4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王某1、张某5、王某2等9人到秋某歌厅唱歌,跳舞的过程中,穿长衬衫的(尹学成)和张某5用拳头打起来,还有穿半袖的胖子和戴帽子的瘦子也上去用拳头打张某5,王某1上去打穿长衬衫的(尹学成);我和王某2去劝架,结果双方又打起来了,穿长衫的拿个啤酒瓶子,我抓他胳膊时,我的右边大臂被划伤,我看见王某1拿起一瓶啤酒,脸上都是血,王某1把啤酒浇在脸上走出了歌厅。 3.证人张某3的证言共计2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尹学成和一个小个子(张某5)打起来了,我上前拉架,对方一个胖子(王某1)也上来打,我打了他几拳,被拉开了;被拉开之后尹学成和一个小个(张某5)骂起来,双方又打起来了,尹学成和一个人打起来,我看一个小个子拿啤酒瓶子上来,我拦住了,不知谁拿啤酒瓶子打我脑袋一下,后来我媳妇袁某看那个小子打了我,她也打了那小子一啤酒瓶子。从歌厅出去之后我看到对方一个胖子(王某1)和一个小个子(张某5)受伤,满脸是血,尹学成和刘德会也受伤了脸上都是血。 4、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8、9点钟,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尹学成和东麻山那个男的(张某5)打起来,被拉开之后,对方高个男的和张某5手里都拿着啤酒瓶子和尹学成打在一起,我看见尹学成的脑门出血、刘德会满脸都是血,对方高个男的(王某1)满脸是血,对方有个男的胳膊出血。从歌厅出来后高个男(王某1)和撞我们的男的(张某5)拿着啤酒瓶子在歌厅门口打尹学成的头部,尹学成脑袋又出血了。 5、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唱歌时,尹学成和一个男的(张某5)用拳头打起来,之后被拉开,尹学成和(张某5)骂起来,又打起来,我看见刘德会当时被人用啤酒瓶子打在头部,当时就被打倒了,打完后我看见对方高个男的(王某1)左侧眼角流血,尹学成脑门也流血,刘德会脑门也流血。 6、证人袁某的证言共计2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在麻山区秋某歌厅,尹学成和东麻山一个小个子男的(张某5)打仗,我看到张某3推张某5,我看到那个小个子男的要打张某3,我就拿一个空啤酒瓶子打在那个小个男的头上,啤酒瓶子碎了,等我再拿啤酒瓶子时,他们被拉开了。我出歌厅看到尹学成和东麻山的一个胖子(王某1)满脸都是血。 7、证人程某2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尹学成等人在秋某歌厅跳舞时,看到尹学成和东麻山的小个子发生争执,接着他俩就用拳头打在一起,后被拉开。他们又对骂,冲到一起打起来,我听见啤酒瓶子碎的声音我就和我老公张某4往歌厅门外走,我看见刘德会满脸是血,尹学成走出歌厅,高个胖子和小个子跟着出来,高个胖子拿啤酒往脑袋上倒,之后就奔尹学成去了,我拦一下小个子,没拦住,我看见他俩向尹学成扔一个啤酒瓶子。当时我还看到高个胖子和小个子脸上都是血。 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张某5、王某1等人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发现张某5和土顶子村的尹学成在舞台上打起来,当时他们用拳头互相打,后被拉开。尹学成和张某5互相骂,我没拦住,他们冲到一起,我看到尹学成和刘德会拿啤酒瓶子冲上去,崔某,4拉架被尹学成推到,接着尹学成和张某5、王某1互相拿啤酒瓶子打起来,啤酒瓶子互相打在对方的头部后碎了,接着王某1冲过去把尹学成按倒在沙发旁边的地上骑着尹学成拿拳头打他,尹学成在地上也还手打王某1头部,后面有一个土顶子村的人(刘德会)用拳头打王某1。我看见张某5拿啤酒瓶子打了土顶子村的一个人的头部后瓶子碎了。王某1起来后满脸都是血。被拉开后尹学成等人出去,王某1也出去了,出去之后我看到王某1手里拿个啤酒瓶子,张某5手里拿个啤酒瓶子从歌厅出来,王某1在台阶下面一只手拉着尹学成,另一只手拿啤酒瓶子打尹学成头部,张某5也拿啤酒瓶子打尹学成头部,我看到王某1脸上和尹学成脸上都是血。 9、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跳舞时,穿白衣服男的(尹学成)和张某5打起来了,王某1看张某5被打,就上去拉,没拉开也挨打了,然后他们俩就跟土顶子的那伙人打起来了。当时看到张某5脸上都是血,王某1满脸和身上都是血、牙掉了。土顶子那伙有两个人受伤。 10、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发现张某5和土顶子村有个穿白衣服的人(尹学成)和张某5打在一起了,王某1看他哥被打了就冲了上去,张某5被打倒了,两伙人互相拿拳头打的,王某1上去就踹了土顶子村的白衣服扎腰带的男的,我看见土顶子村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拿啤酒瓶子冲了上去,扔了一个啤酒瓶子,砸张某5身上了,后面也有扔啤酒瓶子的我没看清是谁,打仗双方都拿啤酒瓶子打的,土顶子村的人冲过来的时候给我撞倒在沙发上,起来的时候我看见崔某,4右胳膊受伤出血了,看见土顶子村的一个女的拿啤酒瓶子冲张某5的头部打了一下,张某5就流血了,张某5也拿啤酒瓶子上去打了,我看见流血了,就跑出去到对面小超市报警了。 11、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尹学成和一个小个子男的(张某5)打了起来,后被拉开。拉开后尹学成和(张某5)互相骂,双方又冲到一起打仗,我看到高个子胖的(王某1)骑在尹学成身上用拳头打,我就冲上去用拳头打那伙中高个胖子后背两下后被我媳妇拉住了。我和我媳妇从歌厅走出来,看见尹学成和胖子两伙人都陆陆续续的往外走,走到门口下了台阶,我看见那伙中高个胖子手里拿啤酒瓶子朝尹学成头部打了一下,我看见那伙的高个胖子脸上都是血,还有刘德会脑袋上全是血,那伙中小个身上脸上也全是血,尹学成脑袋上也全是血。 12、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在秋某歌厅跳舞,歌厅放迪曲,我们这边人都上舞台上跳舞,土顶子村的人也上去跳舞,跳着跳着我就发现那边吵起来了,张某5和土顶子村的人打起来了,打了一会我就上去打了两下,踹了对方一脚,后双方都被拉开了。双方互相骂,两边都有人在拉架,这时双方都往上冲,我就往人堆里踹了一脚,双方都拿啤酒瓶子打在一起,有个女的拦着我,我看见他们打在一起了,我就在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子,用右手拿的啤酒瓶子,在后面使劲拿着啤酒瓶子抡起来朝着他们打仗那伙人打了过去,打在对方人身上了,之后就有个女的过来把我推到里面沙发上了,之后我就一直没上手,当时我看见王某1大板牙被打掉了,张某5耳朵后面出血了。 13、证人齐某,4证言。证实:齐某,4别名齐三,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看到有一个子不高的和一个挺高挺胖的把尹四(尹学成)摁倒,看见尹四头上有血,身上也有血,后来去医院看了一眼我就走了。 14、证人石某,4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麻山区秋某歌厅跳舞时,看到尹学成和一个小个(张某5)打起来了,用拳头互相打,双方被拉开后,他们又打起来,在打的过程中我听见啤酒瓶子碎的声音。在歌厅外他们又打了一仗,我看见尹学成脑袋有一条长口子,看见陈金光扶着刘德会去医院了。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共计5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9点左右,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张某5和姓尹的(尹学成)打起来,我过去拉架,姓尹的就打我两拳,打我嘴上了,我嘴当时就肿了,我伸舌头一舔,发现门牙掉了半拉,我上去揍姓尹的,打在姓尹的脸上,姓尹的边上的胖子也打我,我们互相打了几拳被分开了。被拉开后,张某5来气拿啤酒瓶子要上去打,那边姓尹的也拿瓶子冲过来了,姓尹的冲过来后一瓶子打张某5头上了,我一看这样右手拎个瓶子也上去准备打姓尹的,我要打的时候对面那个瘦子(刘德会)来打我一拳,我就打了他一瓶子,打在瘦子头上,瓶子当时就碎了。接着在厮打中我抓住了姓尹的,把他摁倒在沙发卡座的地上,我跪在地上,左手摁着姓尹的,右手朝他脸上打了三四下。在我打姓尹的同时,一个啤酒瓶子打我脑袋上了,还有拳头也往我脸上打,姓尹的手里拿个半拉啤酒瓶子茬朝我左脸戳了几下后被人拉开。来到歌厅外面我和张某5拿啤酒瓶子上去打姓尹的,朝他脑袋上打了几下,之后被拉开了。 2、被害人张某5的陈述共计3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秋某歌厅唱歌跳舞,和尹学成发生冲突打起来,刘德会和张某3上来打我,王某1上来拉架,后来也和他们打起来,后被人拉开。拉开后,双方互相骂,尹四拿啤酒瓶子打了我脑袋左侧一下,啤酒瓶子碎了,我拿酒瓶子打尹四,被人拉住,我就把啤酒瓶子撇出去打在尹四脑袋上。到歌厅外面,我和王某1拿着啤酒瓶子拽着尹四,王某1朝尹四脑袋上打,我也打,打了两下就被拉开了。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尹学成的供述和辩解共4份。证实:尹学成(绰号:尹四)2017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钟,尹学成和刘德会等人在秋某歌厅唱歌跳舞,一个叫小法的(张某5)搂我的腰跳舞,我们二人发生冲突打起来,刘德会和张某3上来帮我打张某5,后被人拉开。拉开后,张某5骂我,我拿啤酒瓶子打了张某5一下,啤酒瓶子碎了,我被拉架的拽后面去被沙发绊倒,王某1就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我躺在地上,右手握着剩下的啤酒瓶子嘴,朝王某1左脸上戳了五、六下后被拉开。到歌厅外面王某1和张某5拿着啤酒瓶子,在歌厅台阶下面用啤酒瓶子打我,王某1用啤酒瓶子朝我头部打了好几下,张某5也用啤酒瓶子打我头部几下。刘德会受伤比较严重颅骨骨折,是王某1和张某5打的。 2、被告人刘德会的供述和辩解共3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和尹学成等人在秋某歌厅唱歌跳舞,尹学成和东麻山一个小个子(张某5)二人发生冲突打起来,我就上去帮尹学成打张某5,东麻山一个大高个胖子(王某1)也上来打我们,后被人拉开。拉开后,双方互相骂,尹学成拿啤酒瓶子打了张某5一下,王某1拿啤酒瓶子打我额头一下,尹学成被沙发绊倒,王某1就骑在尹学成身上用拳头打,我就上去打王某1,用拳头打王某1身上和头上三、四拳。到歌厅外面王某1和张某5拿着啤酒瓶子在歌厅台阶下面用啤酒瓶子打尹学成,王某1用右手拿啤酒瓶子打尹学成头顶一下,张某5也用啤酒瓶子打尹学成身上和头部。 以上证据被告人尹学成无异议,被告人刘德会无异议。 被告人尹学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刘德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主动认罪,可从轻处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与被害人王某1、张某5达成并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二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予谅解,故对被告人尹学成、刘德会应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学成系主犯,被告人刘德会在本案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尹学成的犯罪情节、手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等综合因素考虑,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亦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学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德会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尹学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忠江 人民陪审员 王孝虎 人民陪审员 陈佩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