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孔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何洪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孔文与被执行人何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0)桂048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何洪安偿还借款3815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人陆孔文,负担案件受理费702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7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何洪安的存款3150元。经过对被执行人何洪安进行财产调查,查明何洪安名下登记有五十铃牌车辆一辆(号牌:桂D×××××),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处置,经一拍、二拍流拍,申请人陆孔文申请以二拍流拍价14840元抵债,本院已裁定将上述车辆过户给申请人并已交付。综上,申请人陆孔文受偿17990元。由于被执行人何洪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陆孔文的意见,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