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西兴业县石南镇玉贵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886042696。

法定代表人:郑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咏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彭尚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孙伦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彭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尚志、孙伦珍、彭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彭尚志、孙伦珍、彭孙名下所有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微信资金、支付宝资金、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9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理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属被告彭尚志、孙伦珍、彭孙名下所有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微信资金、支付宝资金、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9万元为限。

上述查封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提取、转账、转让、抵押、担保、损毁、赠与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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