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路 被执行人:段XX,男,1986年8月27日,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汾阳市阳城乡见喜村北头街*号。 被执行人:牛XX,男,1976那边5月30日,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汾阳市阳城乡见喜村东李街*号。 被执行人:李XX,男,1968年8月1日,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汾阳市三泉镇尚文村李家街*号。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行与段XX、牛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汾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段XX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21627.76元并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本金15362.81元。年利率21.78%计息至归还之日止;被执行人牛XX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71437.94元并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本金49000元。年利率21.78%计息至归还之日止,被告段XX、牛XX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XX对以上被告段勇成,牛XX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XX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段勇成,牛俊彪追偿。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三被告同时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段XX的存款1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日虎 人民陪审员  郭** 人民陪审员  许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任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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