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 负责人谷晶。 委托代理人徐杨,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俊丞,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刘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彦、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彦、刘勇价值620774.43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彦、刘勇追加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追加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许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