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岩。
被执行人张亚根。
被执行人张亚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张亚根、张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岩已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2,000元等。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特快专递、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021年2月8日、2021年8月5日,案件承办人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亚根、张亚祥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本院决定对(2021)鲁0203执998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并已在执行会商笔录中签字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