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林洲,该单位理事长。 住所地: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平,安学东。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驻马店市正阳县。 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魁,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平舆县。 被执行人:赵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执行人: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执行人:徐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执行人:韩碧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3民初167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舆县鸿鹏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碧辉、赵魁、刘伟、徐明辉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勾向阳 审判员 刘 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