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某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俊,懂事长。 被执行人:杨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某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60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034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