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路艳玲,女,汉族,住武强县。 被申请人:宋月玲,男,汉族,住武强县。 被申请人:何微微,女,汉族,住武强县。 被申请人:宋婵,女,汉族,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路艳玲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月玲、何微微、宋婵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PZPP21130118910000000077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宋月玲、何微微、宋婵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路艳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