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光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叶进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彭光富与被告叶进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同年6月1日原告彭光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光富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光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0.00元,减半收取计5570.00元,由原告彭光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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