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兴安县。 被执行人: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灵渠龙王庙山丘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修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敏与被执行人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5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据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为申请执行人徐敏代为办理位于兴安县的(建筑面积20.89平方米)房屋权属证书,负担案件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应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25执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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