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述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卞涛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市医院南侧)。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述锁与被申请人卞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述锁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卞涛利名下银行存款106568.31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保险保单的方式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述锁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卞涛利名下银行存款106568.31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3元由申请人朱述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