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杜禹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申请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14594464928L,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火炬大厦19层7号。
法定代表人:葛立平,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禹铭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公司在榆树市发展和改革局存款565000.00予以冻结,并为此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榆树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千亿斤粮食工程榆树市项目区建设小组领导办公室所存款项565000.00元(开户行: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
598)。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3345.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