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32号7-8层。
负责人:王立民,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大庆路东、凤凰岭东街北(锦绣中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慧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宣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久晗,男,****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郝玉英,女,1968年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刘先平,男,1980年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史久晗、郝玉英、刘先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