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二期T1栋106号、206号、604号、606号、4501、4504、4506号、5402-5404号、60层-63层、6404-6406号时代大厦1-8层、10层、26层。
负责人郭明,行长。
被执行人:邓三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邓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2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三军的银行存款131877.51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