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正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刘福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刘艳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袁少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杨正江申请执行刘福长、刘艳文、袁少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11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福长、刘艳文、袁少甫欠杨正江租赁款1150000元,另有约定利息2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正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该案,立案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双方当事人到本院协商还款未果,后自行协商还款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本院具体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刘福长、刘艳文、袁少甫名下有存款213561.92元,同步扣除执行费3103元之后,已经将剩余款项210458.9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正江,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大额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2、经向交警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福长名下有车辆湘K×××××,湘K×××××,经核实湘K×××××已经无记录,湘K×××××已经查封;刘艳文名下有车辆湘K×××××,已经查封;袁少甫名下湘K×××××,湘K×××××,湘K×××××,已经查封。并且本院已经移交资料申请交警部门对本案查封车辆进行布控扣押,车辆查封日期是2021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提出续查封的需在查封到期日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因未能实际扣押到上述车辆,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

3、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本辖区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

4、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情况,并在终本约谈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执行查控,目前已经将发现的款项扣划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车辆已经查封但是目前未能实际扣押到,暂时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当财产可供处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且约谈中同意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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