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漫泉路交口东北。

法定代表人:张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武,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延期租赁费,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延期系因政府停工通知所致。但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提交的政府停工文件作为认定延期原因的主要证据在一审卷宗中并不存在,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依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市融亿铝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47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柴秋芬

审 判 员 罗丕军

审 判 员 崔玉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齐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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