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孙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王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西城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孙华因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执异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7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孙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光,申请执行人王惠霞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王惠霞申请执行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03执恢106-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孙华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异议人孙华于2021年5月28日以(2021)豫1603执恢106-1号执行裁定依据的执行依据不存在;利息计算错误、重复计息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1)豫1603执恢106-1号执行裁定书。 另查明,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执恢106号王惠霞申请执行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是(2015)淮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调解书。

一审法院认为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2021)豫1603执恢106-1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表述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称“执行依据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利息计算的多少,涉及案件的实体内容,不是执行异议的范围。因此,异议人以此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孙华的异议。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孙华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执异22号裁定。事实与理由:1、淮阳区人民法院未向复议申请人出具过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不存在,已进行了纠正;2、复议申请人一直在积极偿还欠款,累计已经清偿本息共计116万元,执行裁定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与事实不符。3、复议申请人与王惠霞之间90万元的执行款项,经过多次结算,历经6年之久,剩余未还部分微乎其微,具体拖欠数额,法院至今未组织人员进行确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及效率。4、查封的房屋一直处于查封状态。综上所述,请求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王惠霞称,我没有重复计算利息,计算方法是按法律条文有关规定计算的。查封的房子是在2015年7月份审理期间查封的,现冻结银行账户也没有冻结到钱,综上,复议申请人所述没有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听证中的双方陈述,该案涉及的执行款项并未执行完毕。淮阳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孙华的银行账户并无不当。至于具体执行数额应有一审法院执行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孙华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华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执异22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学智 审 判 员 胡江涛 审 判 员 曹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亚美 书 记 员 李文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