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培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5559199727F,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中路莲花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袁建图。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康培科与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182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协助康培科办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莲花大厦第2号梯XX层X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以及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莲花大厦第2号梯XX层XX号房屋权属自本裁定送达购买方康培科起转移。
二、购买方康培科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