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营业场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

负责人:吴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长(特别授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锋,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010868192。

被申请人:周莫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7××××××××。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称:被申请人周莫能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与申请人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协议各项规章。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发放了申领的信用卡(卡号为62×××68),被申请人周莫能使用了申领的信用卡透支,未按约还款,经申请人催收,仍未履约,截止至2021年5月26日,产生了信用卡本金21021.51元、利息1055.06元、信用卡费用2188.56元,合计人民币24265.13元。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24265.13元(利息、费用截止至2021年5月26日,2021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周莫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信用卡本金21021.51元、利息1055.06元、信用卡费用2188.56元,合计人民币24265.13元(上述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2021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

申请费136元,由被申请人周莫能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