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0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有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康莉与被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莉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