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艳、高保华,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杨献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晋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华伟、杨献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7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二被告称其有大量的摩托车头盔出售,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原告购买3000个,每个37.8元,共计113400元,2020年5月19日、5月20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将113400元货款支付给被告,但二被告并未按约发货,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后原告发现二被告处就没有货物可出售,于是就提出退款,经过多次催要二被告仅退还了26400元,余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2020年6月7日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付,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张华伟、杨献锋尚欠原告晋放货款87000元。被告张华伟、杨献锋自愿于2021年9月22日前给付原告晋放21750元;于2022年2月8日前给付原告晋放2175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878元;于2022年6月24日前给付原告晋放21750元;于2022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晋放21750元。 二、若被告张华伟、杨献锋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原告晋放可对下余未偿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按剩余未偿还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关于本案原、被告其他无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90元,合计1878元,被告张华伟、杨献锋共同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琳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